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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补充规定
作者: admin2   
2010-05-21 15:55

关于《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补充规定

 

各代办处: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文件精神,现就《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增加保障待遇,提高保障标准及相关要求作如下补充规定,以便执行:
   
一、在原有急性心肌梗塞等9类重大疾病保障的基础上增加多个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两类。
   
1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全性离断。
   
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一组中枢神经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条件。
   
二、在原最多可以参保两份的基础上提高到最多可以参保四份。
   
三、参加本保障计划,同一单位职工参加份数必须一致(同一单位参保职工必须同等份数)。
   
四、凡在保障责任期内参保会员,同时享有新增加两类重大疾病的保障待遇。
   
五、此补充规定从61日起执行。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2010年5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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