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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等三项计划的补充规定
作者: admin2   
2008-04-28 16:10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中职保北办[2008]05
    
关于《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等三项计划的补充规定

 

各代办处: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文件精神,现对《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职工重大疾病团体互助保险计划》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订,以便易于操作:
   
一、凡已参加上述三项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保障责任期满申请续转,新增的份数一律执行免责期和减责期,其保障责任按照保障计划执行。
   
二、《职工重大疾病团体互助保险计划》A类六种重大疾病中第5种“急性脑梗,脑溢血类”的理赔标准保险责任的界定修订为:180天后经鉴定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的:
   
1)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2)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障碍(肌力小于三级)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入厕,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已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3)植物人状态;
  
4)完全丧失言语或咀嚼功能。
   
三、《职工重大疾病团体互助保险计划》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中“急性心肌梗塞”类,为了适应新的医疗诊断技术发展,保险责任的界定修订为: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典型的胸痛症状(糖尿病人症状不明显);
   
224小时心电图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坏死;
   
3)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2008年4月25

 

 

最近更新 ( 2008-04-30 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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