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办处稽核管理办法 |
| 作者: Administrator | |
| 2007-11-20 13: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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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处稽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办事处的管理工作,完善北京办事处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稽核工作体系,逐步规范和健全办事处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会计法》和《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办事处管理条例》及北京市总工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北京办事处组成稽核小组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和北京市总工会的要求对所属基层代办处的组织、制度、业务、财务方面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北京办事处每年采用实地稽核,集中稽核,网上稽核等方式对所辖基层代办处的工作进行一次核查,必要时进行专项稽核。北京办事处在稽核前15天书面通知被稽核代办处,代办处应按要求准备所需资料、填写《稽核报表》。 第四条 北京办事处稽核小组根据稽核情况,据实撰写《稽核报告》一式两份送达代办处,对代办处的工作做出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代办处管委会主任,代办处主任签署意见后反馈给办事处。办事处将《稽核报表》和《稽核报告》一并存档备查,并作为年度评选的依据。 第五条 稽核项目 一、对组织机构的稽核 1.成立代办处需按北京办事处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代办处可根据情况设立代办点,负责对所属代办点的监督与管理,并将代办点的情况报办事处备案。 2.代办处需按规定成立由本级工会主席为主任的管理委员会。代办处的主任应由本级工会或管委会提名上报北京办事处备案,代办处主任应持有北京办事处颁发的正式聘书。代办处的工作人员的聘用由代办处自行决定,所聘人员应逐步做到持证上岗,人员情况需报北京办事处备案。 3、代办处主任、工作人员一经聘任,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调整应在北京办事处备案。 4、代办处需将北京办事处审批成立的批复、聘书、登记证及文件完整存档。 二、对管理制度的稽核 1、代办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代办处的内部管理制度,如:《代办处管理规定》,《代办处档案管理制度》,《代办处管理费(慰问金)的使用办法》,《代办处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等制度。 2、代办处应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三、对业务管理的稽核 1、代办处需按要求办理承保业务,正确填写业务单据和各险种的收支凭证,建立承保业务台账,定期与代办处的财务部门对账,保险计划单及会员登记表应按险种的不同分类,妥善保存。 2、代办处需按照北京办事处规定的报案程序办理理赔。在接到职工的出险报案后,应对案情进行初步审核、界定,及时将所需的证明材料上报北京办事处,应由代办处留存的原始凭证、理赔通知单要装订成册妥善存档。 四、对财务管理的稽核 1、代办处应严格遵守《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北京办事处财务管理办法》。按照北京办事处制定《代办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2、代办处需按要求分设财务会计和出纳岗位,财务人员需持证上岗。 3、代办处应及时将代收的保费足额上交北京办事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资金、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及时、准确的将储金的本、息,赔付金和慰问金送交投保人、被保险人。代办处需按规定使用管理费和慰问金,做到专款专用。定期与代办处经办人员的业务台账和办事处的财务部门核对数据、填制会计报表。 4、代办处如需购置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向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买。代办处要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与管理工作。 望各代办处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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