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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代办处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作者: Administrator   
2007-11-16 14:21

北京地区代办处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办处的监督管理、促进职工互助合作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及《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基层代办处(点)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立代办处的同时,必须成立本级管理委员会,名称定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XXXX地区(系统)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根据北京办事处管理委员会要求,成立代办处和管理委员会,并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规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基层代办处(点)管理条例》,协助北京办事处监督、管理本级代办处职工互助保险工作。
  代办处管委会
第四条  代办处管委会组成人员应包括:本级工会主席或主管副主席;代办处主任;本级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有条件的代办处也可吸收代办处所在地区或系统工会负责人代表等人员参加。
第五条  代办处管委会应设立办公室,办公室可设在工会相关部门或代办处。
第六条  代办处管委会行使职权:
1
.定期听取代办处的工作汇报,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对代办处在工作中遇的到的问题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
2
.监督保险资金安全,认真执行总会有关保险资金管理规定。
3
.保证会员缴纳的保险金及时上缴北京办事处,保证会员和互助会的经济利益。
4
.代办处在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规定以外的其它业务,不得擅自开展或变相开展新的险种。
5
.聘任或解聘本级代办处主任、副主任、财务主管,报请北京办事处审查、批准、协管。
第七条  代办处管委会设主任一名,由本级工会主席或主管主席担任。
第八条  代办处管委会主任行使职权:
1
.代办处管委会主任做为第一责任人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
2
.监督、检查代办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3
.监督、检查代办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保证代办处资金运行安全。
4
.向管委会提议聘用和解聘代办处主任、副主任及财务主管人选,经管委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北京办事处审查、批准。
5
.提议本级管委会成员的调整。
6
.向北京办事处管委会汇报本级代办处工作业务、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基层管委会会议
第九条  代办处管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代办处管委会讨论重大事宜,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应有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有效。
第十一条  代办处管委会委员调整应书面报北京办事处管委会备案。


 

 

 

 

 

最近更新 ( 2008-04-23 1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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