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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办事处基层代办处(点)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 Administrator   
2007-11-16 14:10

北京办事处基层代办处(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总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基层代办处(点)(以下简称代办处)的责任,规范各代办处行为,依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代办处的设立、变更、终止,必须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总会为一级法人,办事处是总会在北京地区的唯一派出机构。基层代办处,不具备法人资格,遵循总会章程及办事处管理办法,代表办事处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保险活动。
第四条  办事处是代办处的业务主管单位,未经办事处核准代办处不得以办事处或总会的名义开展职工互助保险活动。
第五条  设立代办处的条件:
1
.符合总会章程、办事处管理办法的规定;
2
.有固定活动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3
.有健全的管理委员会;
4
.有初期活动资金;
5
.有代办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基层工会设立的由主席或主管主席为主任的职工互助保险管理委员会,接受市总职工互助保险管理委员会和基层工会的双重领导。代办处日常工作由其单位工会负责,工会主席为负责人,并实行自然替补制。
第七条  代办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
.制定发展规划,年度展业计划;
2
.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3
.审议会员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4
.提议聘任和解聘代办处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  代办处的主要职责:
1
.吸收会员;
2
.收取和管理会费、保费;
3
.开展互助保险活动。
第九条  代办处的设立程序:
1
、提出设立代办处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①由本级工会主席签置的申请报告;
②代办处的管理办法;
③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单;
④待聘代办处负责人资格考核材料。
2
、办事处在接到设立申请报告的20日内发出核准或驳回设立申请的通知书。
3
、申请单位在领取经办事处核准的代办处的登记证后20日内应发出设立通告并开展职工互助保险活动。
第十条  代办处的变更程序:
1
.提出变更代办处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由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的变更申请报告;
  依据总会章程,办事处管理办法作出的变更决定或决议;
  变更事项涉及代办处管理办法的需提交修改后的管理办法;
  变更后代办处负责人的资格考核材料。
2
.办事处在接到变更申请报告的20日内发出核准或驳回变更申请的通知书。
3
.申请单位在接到核准变更通知书后发出变更通告,按变更后的规定开展互助保险活动。
第十一条  代办处终止程序:
1
.提出终止代办处的申请。终止申请应在下列情况下提出;
①不能履行代办处管理办法和总会章程、办事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②办事处依据有关规定责令终止。
终止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文件:
1
)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和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终止申请报告;
2
)管理委员会的终止决定或决议;
3
)管理委员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2
.办事处在接到终止申请报告的20日内发出核准终止通知书;申请单位在接到通知书的20日内发出终止通知并停止互助保险活动。
第十二条  代办处于每年11日至131自审,并向办事处提出上年度审核报告,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
.由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的上年度审核报告;
2
.代办处的财务报告;
3
.代办处的统计报告。
第十三条  代办处登记证由办事处统一制定,办事处按统一格式制做会员证。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租让代办处的登记证。
第十五条  登记证遗失和损坏,由代办处管理委员会声明作废后向办事处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代办处不得截留,挪用或私自改变保费用途。
第十七条  开展的保险项目在执行标准和计算方法上必须与总会、办事处的有关规定相统一,不得自行更改。
第十八条  代办处执行总会、办事处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科目和报表格式统一。财务报表应由本级工会经审会审核监督。
第十九条  代办处名称为: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代办处(点)。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管理委员会。

 

 

最近更新 ( 2008-04-23 1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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