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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地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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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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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6 1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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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地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职工互助合作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行使管委会的监督管理职能,提高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和《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地区管委会在市总工会的领导下,接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指导,开展对北京办事处及所属代办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管委会由下列成员组成,市总主管事业单位工作的主席、事业部长、财务部长、生活部长、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主任。管委会委员实行替补制,管委会主任由市总工会主管主席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市总工会批准。
第四条 管委会的职责
1.管委会定期听取办事处的工作汇报,监督检查办事处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审核办事处的财务报告和年度预决算;对办事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并帮助解决。
2.负责审核监督办事处的保费按规定及时、足额、安全的上缴总会和返还会员。检查月、日银行保费存款余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负责监督办事处的理赔资金、慰问金、保险分红及管理费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和按规定使用。
4.负责监督办事处按照《会计法》和《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监督办事处依法对各种结余资金进行管理、使用和分配。
5.根据总会和市总党组的决定负责聘任和解聘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审批办事处提议的内设机构设置和主要中层管理干部。
6.负责审批办事处工资、奖金分配方案。
7.审议办事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内容、范围、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8.负责审批办事处5万元以上(含5万元)事业费用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审核办事处预算收支
项目的调整和追加。监督办事处固定资产的购置、保管、使用、折旧,审批固定资产的调拨、变卖、报废等处置工作。
9.负责监督办事处在总会批准的区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规定以外的业务活动。
10.负责按总会有关规定,对办事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定期向市总工会和总会汇报情况;定期向办事处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11.负责对全市基层管委会的业务指导,组织基层管委会的调研、交流、学习活动。负责向基层管委会通报本级管委会的监管工作;通过基层管委会向会员群众公布各项保费及收益的收缴、管理、使用的情况;征询基层会员对保险资金管理、使用的意见和要求。
12.依法管理,使用好总会下拨的管委会及办公室工作经费,接受总会及市总审计部门的监督。
13.市总和总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由3~5人组成,成员由管委会推荐。
第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1.根据管委会主任的提议,定期、不定期地召集管委会工作会议,并拟定议题。汇报管委会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
2.负责向本级办事处和基层管委会传达总会的有关指示和本级管委会监管工作的有关办法、意见及决定。及时向管委会主任汇报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和发现的重大问题。
3.根据总会及管委会要求,组织开展对办事处及基层管委会、代办处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地执行。
4.负责按月对办事处的各项财务收支资料及报表及相关工作进行分析、审核,按月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主任及委员汇报。
5.根据管委会的决定,组织实施管委会各项工作职责的具体落实和执行。
6.依法管理、使用好总会下拨的管委会及办公室工作经费,每半年向管委会汇报一次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总会及市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管委会会议
第八条 管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当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条 管委会讨论重大事宜,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应有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方可有效。
第四章 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加强对保费安全的监管
1.监督各项保费是否按险种及时、足额上交总会,有无截留挪用或延期上交的现象。
2.监督满期安康保费及相应的分红是否按标准,及时、足额、准确无误地返还基层代办处。
3.每月抽查核对10个基层代办处保费余额和分红下拨情况。
4.建立银行查询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核查办事处大额资金的往来情况和余额情况。
第十二条 按资金性质加强对自管经费的监管
1.监督总会每月回拨的赔付金、管理费是否及时、足额,审核有无坐支、挪用现象。
2.监督赔付准备金的使用、结存状况。重点审核准备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监控各险种赔付准备金的结存状况。每月复查10例理赔案例,审核其程序是否合规,是否严格执行标准,手续是否健全。
3.监督管理费的使用、分配、结存状况,重点审核管理费是否按规定比例分配使用,是否及时按比例回拨各代办处,办事处本级管理费开支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 为了便于监督,请办事处在每月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供财务报表时一并提供以下数据:
1.当月到期转续及退保的代办处名单、金额及返还的分红金额。
2.当月回拨管理费的代办处名单及金额。
3.当月收取的各险种的保费数额及总额(当月收取含转续)
4.当月实际上交(含转续)总会的各险种保费数额及总额。
5.当月总会回拨的各项管理费、赔付准备金及分红资金的数额及回拨依据。
6.截止当月末不同险种赔付准备金的结存额及总余额。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代办处管委员。
第十五条 本办法各个事宜,由管委会解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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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 ( 2008-04-23 1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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